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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某与薛X某、兰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冯骏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X,女性,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四川XX律师

被告:薛X,男性,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某县。

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某县某乡某组。 法定代表人:武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性,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某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某市某区某科技孵化园综合楼。 负责人: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曾X与被告薛X、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372743.05元;

  2.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薛X辩称垫付了部分费用,要求一并处理。 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称与薛X仅存在挂靠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请求一并处理垫付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 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与原告曾X诉称一致。曾X因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用等损失。经鉴定,曾X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法院认为: 曾X因交通事故受伤,责任认定合法有效。薛X作为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间系挂靠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X支付328298.41元。 二、被告薛X、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曾X支付6469.45元。 三、驳回原告曾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曾X承担部分费用,被告薛X、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费用。


冯骏驰律师,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擅长刑事辩护,能够准确把握法院审判思路,选择最为有利的角度办理案件。在不予批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