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问题研究(8)
作者:李玮星律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问题一:什么是国有独资公司?
结论: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二:国有独资公司有无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结论:无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其行使。但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因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分,须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发行债券的,仅董事会决议是不够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般是国资委)决定,在申请破产时,不仅得经过国资委审核,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