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莉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银行政策变化,定金能返还吗?

发布者:唐莉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银行 |422人看过


2017年7月,买方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同年8月,买方在银行做了资金监管,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取得了银行的同贷书。银行于9月调整贷款政策,买方必须多10%首付。但是买方已无力筹集多余的首付款,买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能否得到支持?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始终秉承一个原则:尽量促成当事人之间履行合同合同能变更的就协商变更,实在无法变更的再判决解除。所以,法院一般会按照下列思路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


1、合同对贷款风险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类似于“因为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贷款额度不足,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购房款”的约定,那么银行政策变化就不能成为买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买方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因此得到免除。


2、合同对贷款风险无约定,但买方有可能继续履行。法院会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购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对合同部分内容加以变更,从而减轻买方因首付比例上调而造成的履约压力。


3、合同对贷款风险无约定,买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买方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解除合同。由于贷款首付比例提供,买方必须多交首付,改变了用现有款项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以后按月还贷的目的。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10]12号)指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买方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后,卖方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将已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方


(2)如果出卖方为开发商,买方还可援引《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3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举证证明确因首付比例提高而无法继续履行,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