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洁蕾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本公司对此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真的合法吗?

发布者:韩洁蕾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消费权益 |2733人看过


韩洁蕾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各大公司在举办各种优惠活动或是派发预付消费卡时为避免今后自己处于不利或被动地位,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而在优惠活动海报或消费卡上印上“本公司对此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等内容,然而这些内容真的合法吗,更甚之若其不合法是否又为企业带来了更大风险?本文将结合公开数据一一道来。


该些条款的性质认定

  首先,鉴于该些活动海报或消费卡上印有的“本公司对此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消费者参与海报优惠活动或购买消费卡时一般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过或即便协商过也举证不能,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构成格式合同条款。


该行为合法与否及其行为后果

  其次,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行为构成格经营者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而其行为后果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2-21至2019-3-21格式合同条款处罚数据

  根据公开数据查询上海市2019-2-21至2019-3-21格式合同条款处罚共5例,违法行为均包含“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且表现形式均表现为“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而其中一家企业在消费卡上存在多种违法行为,该5家企业也均被罚款即便部分存在积极整改行为。


 企业重视的必要性

  故企业主们,务必对此引起重视,该行为不仅无法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还是为企业带来高风险的违法行为。在“双随机一公开”、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专业打违法”者盛兴的当下,企业当从自身做到全方位合规,尤其是行政违法行为更应予以重视。


行政处罚的救济方式及可运用的路径

  当然,若企业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或者已经处于收到被处罚决定书,那么也可尝试主张该条款非格式条款并进行相应举证,亦或者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为自己维权,自收到该决定书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