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登记于女方、女方父母及男方名下,房屋存在贷款抵押。2014年12月13日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与系争房屋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系争房屋购房时男方为主贷人。现经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产权,变更为女方,每月贷款由女方还款。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予以办理。现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女方及其父母所有。
【判决结果】
我方代理的当事人诉请获得支持,即确认涉案房屋归属于女方及其父母所有。
【律师点评】
1.离婚协议中对存在抵押贷款的房产归属能否确权,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可以确权,但部分不予以确权。
2.但没有争议的点在于存在房贷抵押情况下,因牵涉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故均不能支持“变更登记”的请求,但即便如此,该类确权官司仍有其意义,意义在于以后登记的产权人在外欠债而致该房被查封的,有确权文书在前的,产权人拿着生效文书对查封提起异议的可以对抗执行要求解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