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勇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

发布者:卢勇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交通事故 |1342人看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