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陆续还款14500元,余款1550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因该余款多次催要未果。
因此原告委托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5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155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500元并支付以1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保全费19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