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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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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成一纸空文,涉密人员应如何管理

发布者:孙银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640人看过



案例及解读 

广州电菱公司发现其员工张某违反公司管理条例,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致公司两客户与竞争对手富利特公司签订了《定期保养及维修合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随后,广州电菱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雇通知》,并向法院起诉其侵犯商业秘密。 
为此,原告广州电菱公司举证包括:原告与上述两客户签订的《定期保养及维修合同》及付款发票、富利特公司与上述两客户签订的《定期保养及维修合同》、一份没有制定和公布时间的《员工规章制度》(其中第二章规定了保密制度:公司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的秘密包括合同、客户资料和成本价、销售价等)。 
被告张某辩称:广州电菱公司并未向其发放有关工作职责和安排的书面资料,且在职期间也未看到和收到广州电菱公司的《员工规章制度》,不知悉公司的保密制度。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规章制度没有具体的制定公布时间,被告称其在职期间未看到或收到相关制度,原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对被告有过告知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公示该规章制度。原告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客观上也没有通过保密措施将该经营信息控制起来。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原告广州电菱公司进行了补充举证,包括:原告张贴的《员工规章制度》的四张照片,以及在《员工规章制度》一侧墙面上张贴的一张包括被告张某的“业务精英”的照片。被告张某辩称:上述“业务精英”照片中的人确是自己,但不认可其张贴时间及事实。最终,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广州电菱公司铩羽而归。 
组织若想有效的管理商业秘密,至少应当从涉密信息、涉密人员、涉密区域、涉密设备四大维度进行管控;以本案为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关于涉密人员管理的一些启示。 
单纯依靠保密制度去限制相关人员,并不能够满足法律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员工手册的制定和发布也不一定能证明员工本人的知晓。千万别让您的保密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在人员管理方面,组织应当协同运用制度、培训、协议和奖惩这四大手段,而不能仅靠单点发力。尤为重要的是,在各个环节中还需要注意执行留痕的工作。举例来说,组织对于内部员工,在入职的关键节点除了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还可以对于员工进行保密制度的宣讲和培训,并且通过培训签到及记录、培训效果验收等方式留存相关员工的签字确认记录,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检验制度是否被有效落实。 
以此方式,来确保保密制度得以真正被员工理解、执行,从而确保商业秘密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除此之外,商业秘密管理中还有很多管理要点,小资也将在后续的文章中持续为您解读,欢迎您的关注!更多好课请点击下方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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