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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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杨建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保险理赔 |1036人看过


(一)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审查要点】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只要事故发生时这一时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含因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则属于“第三者”。

【规范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限额

【审查要点】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赔偿范围详见第三部分“对交强险承担费用的诉请审查”。

【注意事项】

若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责任为次要责任及以上,交强险内赔偿不考虑责任比例;如无责任,则以无责限额为限。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调整。

【规范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审查要点】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多车事故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各自承担;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可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向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六)机动车变化对交强险责任的影响

【审查要点】

机动车所有权变更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交强险承保公司不能免责;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超载),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情形保险公司可另行主张补足当期保险费。

(七)单方委托评估鉴定的认定

【审查要点】

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及评估意见属于一方举证内容,由法院结合双方证据综合确定是否采信。若确实存在疑点,法院可重新委托司法鉴定。

【注意事项】

对于车辆修理费,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定损鉴定意见书,且车辆已实际维修,应予赔偿。

(八)已赔付被保险人的认定

【审查要点】

仍应当赔偿第三者,事后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九)被保险人放弃索赔的认定

【审查要点】

该放弃行为无效,仍应当赔偿。

(十)驾驶员逃逸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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