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78589616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A、XX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燕秋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3年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86年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XXX律师。

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A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3353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民初3353号民事裁定,指令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因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相互缺乏信任基础,且已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与之前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不同,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即使之前的案件进入再审,也无法解决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请,故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2.(2020)桂08民终2498号民事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认定不属于判项,不具有既判力,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该判决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结合现有证据对涉案财产的归属作出独立的认定。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3幢517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519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85幢03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兴XX(盛世嘉园)1幢1单元2801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为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共同产权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贵港市覃塘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桂08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认定:登记在A名下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3幢517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519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85幢03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兴XX(盛世嘉园)1幢1单元2801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A不服该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贵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8民终24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贵港市港北区兴XX(盛世嘉园)1幢1单元2801号与覃塘区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覃塘区法院未查明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3幢517号、519号房屋的出资、使用等情况,径自认定该两套房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妥,予以纠正,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85幢03号已由被告转让交付给张X,张X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覃塘区法院在该房屋已出售的情况下仍认定其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妥,予以纠正。该判决已于2020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XX不服该判决,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XX诉A离婚纠纷案中就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相同,本案的共有权确认之诉拟解决的争议事实上已包含在前诉之中,而审理前诉必然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争议作出裁断,贵港市中级人民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权属作出认定,原告XX不服该判决亦已申请再审,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原告XX另行向该院提起共有权确认纠纷之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原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中,关于上诉人诉请的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3幢517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519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中强·普罗旺斯)85幢03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贵港市港北区兴XX(盛世嘉园)1幢1单元2801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贵港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权属问题,在上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2020)桂08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8民终249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进行了审理、认定,且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又就上述房产起诉请求确认共同共有,违反了一诉不再理的原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林燕秋律师 已认证
  • 13978589616
  •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92分 (优于73.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林燕秋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160 昨日访问量: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