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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李春雷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5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何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吴X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法律,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审法院引用的《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是2003年8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仅属于部门规章。所以原审法院适用上述认定宅X地互换协议无效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转让。首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其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再次,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属于管理性规范。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宅X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将宅X地划分给某户村民使用,宅X证只是对村委会将某处宅X划分给某户村民使用的确认,没有宅X证不能否认村委会将宅X划分给某村民使用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了何X提交的证据,从上诉人原审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村委会原来划分给上诉人父亲何XX使用宅X(东邻姬X云、西XX、南邻何训礼、北邻姬刘X)已经说明该宅X四至清楚、产权明晰,上诉人父亲拥有了该宅X的合法使用权,上诉人父亲允许上诉人使用该宅X。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村里的老宅X(东邻何训华、西XX、南XX、北邻何X)经双方同意相互调换,且村委会作为宅X地的所有权人对双方调换宅X使用权一事知情。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换宅X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宅X地互换是原被告为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而相互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宅X交换使用权,且自2014年底双方互换宅X后双方对互换均投入使用。被上诉人母子俩将原来上诉人父亲栽种的八棵树木卖掉并收下卖树钱,上诉人也在更换后的宅X上硬化了路面、栽了树木。上诉人仅有一处宅X,上述宅X不是上诉人的第二处宅X,而是上诉人房屋外面的路面,上诉人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用以置换的宅X属于上诉人父亲所有,上诉人不具有处置的权利,故该宅X地依法不符合宅X地流转的相关条件”是错误的,原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是上诉人父亲同意的换地行为与换地事实,上诉人父亲让上诉人使用的该宅X。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用以置换的宅X属于上诉人父亲所有,上诉人不具有处置的权利,该宅X地依法不符合宅X地流转的相关条件”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换宅X是在2014年,至今已经八年,且双方互换宅X后被上诉人母子俩将原来上诉人父亲栽种的八棵树木卖掉并收下卖树钱,退一步说,如果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应各自返还,恢复原状,上诉人原来的八棵树将无法恢复原状,上诉人的损失将无法弥补。

吴X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任何依据。第一,《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宅X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一审法院引用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的,属于地方规章,且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发给省人民政府合格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遵照其规定执行,该规章作为下位法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定而制定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具有在民事裁判中可以参照的合法性基础,参照规章,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决。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放工作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同样同时也可以将部门规章作为参照。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用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根据审理案件需要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原审法院引用法律、参照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作出了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上诉人对以置换的宅X地没有处置权力,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宅X地置换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答辩人的争议系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以置换的土地没有合法的土地权书权属证明书,无法做到产权明细事实清楚,也就是上诉人他没有土地权没有宅X证,另外他有纠纷,案外人当时就对宅X提出了异议,争议地属于其父亲所有。同时宅X地的流转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宅X地的流转置换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不能由双方私下交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X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X地,其宅X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X地所有权人为村农民集体,宅X地的使用权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分配。上诉人在村里已拥有住宅,本案当事人私下口头协议将涉案的两处宅X地进行置换,该置换协议没有经过村委会或者村民集体同意,没有登记备案,也没有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且案外人对上诉人用来置换的宅X地使用权属问题提出异议,原审判决口头约定的宅X地置换协议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当初互换后对土地附着物的处置及对土地的添附,因当事人未诉请,本案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何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春雷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业务十余年,主做刑辩和非诉业务,擅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及经济类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法、法律顾问、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