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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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集体决定用款,构成挪用资金吗

作者:王一博律师时间:2022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4次举报

一、股东集体决定用款构成挪用资金吗

1,股东集体决定用款不构成挪用资金。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股东集体同意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董事会应当执行该决议。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如何认定股东集体决定用款

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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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博,毕业于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赤峰
  • 执业单位: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4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