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首次立案须提交的材料
1. 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执行标的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 2. 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 执行立案申请表 4.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5. 财产线索表 6. 诉讼费票据 7. 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 (1)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8. 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或下落不明证明) 9. 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风险提示如下: 1. 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 超期限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举证不能的风险 申请人有义务参与执行程序,及时向法院提供执行证据或执行的线索,承担起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及时、有效提供执行证据或线索,在法院依职权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符合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导致执行时间过长,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6. 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中止执行程序的风险。 执行异议立案 执行过程中,如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执行异议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原执行裁定书) 4. 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方式 恢复执行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恢复执行申请书(应注明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 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 3.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程序的裁定书) 4. 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 5. 双方当事人联系方式 6.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或下落不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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