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9月10日发布的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四条:根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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