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华利主任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X,男,1975年11月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2019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柳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XX,男,1981年10月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XX,男,1978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永嘉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华利,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邵XX、邵XX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邵XX、邵XX、邵XX及邵XX(已判)在临海市X工地、X工地、X工地等多个建筑工地上多次盗窃脚手架扣件,后运回永嘉县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邵XX、邵XX、邵XX及邵XX销售窃得的扣件金额达1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邵XX参与盗窃的金额达16万余元,被告人邵XX参与盗窃的金额达10万余元,被告人邵XX参与盗窃的金额达6万余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邵XX、邵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3日,被告人邵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行车轨迹及天网监控截图、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证人李某、杨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陈某1、叶某、田某、漆某、周某、陈某2的陈述,同案邵良武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邵XX、邵XX、邵XX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邵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邵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邵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XX、邵XX、邵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X、邵XX、邵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XX、邵XX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邵XX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XX、邵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三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符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邵XX、邵XX、邵XX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六万元、一万六千元、八千元,予以追缴,返还相关被害人。(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