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如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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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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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用老油 味好但违法

发布者:翁如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7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人喜欢吃火锅,特别是对于正宗的重庆火锅垂涎三尺。笔者近期辩护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当事人回收客人吃剩下的老油,重新炼制提炼成新油,虽然口味很好,但是该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以下涉及到人名部分,均用化名代替。

 

[案情介绍]

 

赵六与钱五(均为化名)合伙开了一家“正宗重庆火锅店”,并邀请原先在重庆火锅店做过厨师的孙大来店内作厨。该火锅店经营过程中,本身喜欢麻辣口味的钱五发现自家的火锅店无论是口味还是香味上,都不及重庆那边的火锅店。故此,赵六、钱五以及孙大一起商量如何改进火锅口味。经孙大提议,由其将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重新提炼成新油,新油的口味将比老油更浓厚、香醇。作为老板的赵六、钱五也同意了这种做法。果不其然,使用回收老油后的新油味道更好,该火锅店的生意也愈发兴旺。但好景不长,因内部分红不当等,孙大向主管部门举报该事,赵六及钱五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该火锅店销售火锅锅底价款为11.5万元人民币。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赵六及钱五违法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辩护钱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非火锅店的实际控制人等,获得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钱五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律师分析]

 

很多人认为,钱五、赵六的行为应当属于不道德、恶心,但不至于到违法的地步吧。其实不然,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载明了“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等行为。赵六、钱五作为火锅店经营者,应当知道客人吃剩下的火锅底料就是废弃油脂,不得进行回收利用,而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该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在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结合该火锅店实际的销售额,对二人判处该些刑期处于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关于钱五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也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针。

 

[律师建议]

 

食品犯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严打的犯罪形态之一,对于该类案件,司法机关都是从严、从重处罚。因此,笔者提醒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领域的各位注意,切勿在舌尖上进行犯罪。正如本案,该火锅店的行为没有发生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属于万幸,假使出现某些消费者因食用回收提炼后的新油,而出现中毒、身体损伤等,那么本案赵六、钱五就不一定会判的这么轻了。

 

另外,建议各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谨慎选择就餐场所,不应选择卫生不过关、可能存在健康隐患的门店,自己的身体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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