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出租的房屋是可以买卖或抵押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售已出租房屋的。
(2)出租的房屋依法抵押后,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的。
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已经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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