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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赌博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冯晓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8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小元,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冯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徽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组织多人在徽县荣生宾馆703房间用麻将牌以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场抓获涉赌人员30人,查获赌资十五万余元。经查证,自2015年11月20日以来,被告人马某某组织多人在荣生宾馆703房间多次进行赌博。由马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用的麻将桌,安排两人在房间外望风,并且每天发给在场人员不等金额的现金以吸引更多人再次参与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及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政、崔亚东、闫浩、刘忠、杨浩、马文俊、郭峰、金璐、刘芳、王山林、张晓琳、张陈斌、张冬冬、王恒、杨超、张伟、范普、梁春雷、任公平、许波、夏柳刚、朱小小、闫志明、刘文兵、王小利、周凤阳、郝向东、赵永明、寇凯凯、李海平、赵玉峰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物证:麻将牌212张、骰子150颗、扑克牌10幅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针对指控的犯罪认为:1.对被告人所犯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当从轻量刑。被告人马某某共赢利为4000元,公安局当场抓获所谓涉赌人数为30人,但是并非该人数都为被告人所组织,也并非所有人来参赌,被告人组织人数为5到7人,并且多数人都是自己过来观看并未参赌,该类人均与被告人无关。另外,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抽头渔利共五万元没有相关证据支持。3.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很小,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徽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组织多人在徽县荣生宾馆703房间用麻将牌以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场抓获涉赌人员30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50072.5元、美元191元。经查证,自2015年11月20日以来,被告人马某某组织多人在荣生宾馆703房间多次进行赌博。由马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用的麻将桌,安排两人在房间外望风,并且每天发给在场人员不等金额的现金以吸引更多人再次参与赌博,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及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政、崔亚东、闫浩、刘忠、杨浩、马文俊、郭峰、金璐、刘芳、王山林、张晓琳、张陈斌、张冬冬、王恒、杨超、张伟、范普、梁春雷、任公平、许波、夏柳刚、朱小小、闫志明、刘文兵、王小利、周凤阳、郝向东、赵永明、寇凯凯、李海平、赵玉峰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物证:麻将牌212张、骰子150颗、扑克牌10幅等。

上述事实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和质证,证实的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及赌资人民币150072.5元、美元191元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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