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韩文轩,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某,女,汉族,系本案被害人郭敏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某,男,系本案被害人郭敏之父。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5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徽县支公司,住所地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负责人骆某君,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徽县支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卫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徽县支公司员工。
徽县人民检察院以徽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郭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徽县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郭某某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11万元;
2、由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王某、郭某某剩余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其中15万元一次性支付(已执行),剩余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3、其他再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