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访宾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在成县人民法院抛沙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建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月11日因生意周转向被告借款70000元整并写了借据,双方约定同年4月1日还清。被告借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决。
被告赵某口头辩称,我向原告借款70000元是事实,双方约定的归还时间以及原告诉状上所说的事实和理由都是真实的。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被告赵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张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2014年4月1日还清,但被告赵某到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原告以被告借款到期不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归还所借款项,被告赵某以无能力偿还为由进行抗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庭审中被告对该笔借款用途及数额认可,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原告之诉应当依法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赵某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70000元。
二、本案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