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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内部分配

作者:郭丽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9次举报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内部分配



以案说点


交通事故,是一件不幸的事

导致死亡的后果,更是悲伤

然而,死亡带来的一大笔赔偿款

却能够让家里翻天地覆

即将开启母子与女儿的争夺大战

最近碰到三起的交通事故,都是关于赔偿主体的

      第一起:死者女,生前二十年前就改嫁到现在的家庭,女方没有带孩子,男方三个兄弟姐妹当时都已经成年。2019年年底,该女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最后死亡。亲生孩子不认,送葬都不曾出来,也不想要这所谓的赔偿款,丈夫也已经去世。这三个继子(法律上 未形成继子关系)生前照顾该女的,自嫁过来第二年就生病,一直照顾到交通事故导致自身疾病严重最后死亡。然而,他们一审起诉,法院判决,不具备主体资格,必须亲生子女来起诉。

这三兄弟说道:亲生不认不要,我们三兄妹照顾的要死,现在?

       第二起:死者男,妻子越南人,自生下两个孩子后,就不再有所踪影。起诉赔偿,主体不齐全,越南母亲的赔偿份额,永远保留,这就得让人家挖地三尺超出 亲生母亲了。····

      第三起,也就是今天想要说的一起。即将开展共有物分割 的一起。死者 男父亲,留下母亲,儿子,女儿。女儿十六岁跟人随后嫁人至今,基本不回家,按照当事人的说法,回来不超过 五次,在这二十年的时间里,这次,父亲死了,女儿说,我要赔到1/3的份额,否则 我不签字起诉。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首先,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

其次,虽然配偶以及儿子女儿都是其死者的近亲属,按理说,本是最亲近的亲人,双方应当本着和睦、友好、公平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但却诉至公堂,所以 既然不是遗产,就不能按照遗产平均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情况、情感依赖程度和经济依附关系。具体如下:

1/死亡赔偿金是不能按照遗产分配顺序来分配的,而是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

2/优先照顾被抚养人利益

分配时要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3/尊重家庭成员真实意思

如果家庭成员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4/专属于死者家属

死者的债权人不能对这笔钱提出债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专属于死者的亲属。




最后,我不知道法官怎么判,但是我的分析应当如下:

本案死者 的儿子跟女儿均有自己的工资收入,经济上均不依附于死者,所以分配死亡赔偿金主要考虑生活紧密情况和情感依赖程度考虑。

配偶,是死者的妻子,二人常年生活在一起,死者的死亡对配偶具有一定的打击,应当多分;

死者的儿子,死者生前与配偶与儿子长期共同生活,多半是儿子在照料,包括生前 死者疾病救治均是 儿子在治疗,可见死者与儿子从情感和生活的紧密程度也极为亲密。

死者的女儿,十六岁离家,之后嫁人,常年没有回家,其母亲也表示女儿对 老两口没有尽到孝意,可见其女儿与死者之间没有过多的来往。

所以,根据其死者与上述几个感情依赖和生活关系均较为密切。配偶与儿子应当均分,女儿少分。

希望是2/5,2/5,1/5.。

期待以后的判决!


郭丽双,法学学士,现执业于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荣获莆田市党员律师,并担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3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