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往往仅有夫妻一方(通常是男方)的签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之前,因举证责任在未签字的一方(通常是女方),法院通常会判决夫妻承担共债。解释出台之后,因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人一方,故法院通常会判决未签字的一方不需要承担共债。
在解释出台之后,本律师亲自办理的代理未签字一方(女方)的几起民间借贷纠纷,仍有:未在借条上签字而被判决承担共债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债。本案女方以自己名下的房产抵债给债权人并已实际过户,法院认为女方共同还款的行为是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承担共债。
2.通过女方账户转账。在原告林某1诉被告林某美、许某某与原告林某2诉被告林某美、许某某这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许某某在收到林某美的转账款后当日又转给林某1,因许某某无法合理解释转账给林某1的用途,法院认为许某某对借款知情并通过行为追认债务,故判决许某某承担共债。而在与林某2案件中,许某某与林某2无任何转账记录,林某2虽提供了向许某某追讨的短信记录,但因是在起诉之后发的短信且未得到许某某确认,故法院判决许某某无须承担共债。
3.夫妻之间有大额转账。本案中,被告夫妻名下都有公司,男方在借款之后至起诉前,用于接收借款的几个账户与女方相互之间有多笔大额转账,法院认为男方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及共同经营,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承担共债。
总结以上案例经验,本律师提醒未签字一方要想不承担共债,须做到:
1.管理好自己的账户,不随意接收不相干的人转账或向不相干的人转账;
2.提醒签字一方不用接收借款的账户用于夫妻间的大额转账,如必须要有大额转账也要注明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