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朱X,男,汉族,1970年1月30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祥和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826MA2TF84R7X。
法定代表人:朱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朱X、安徽XX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X、安徽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1元,减半收取计101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