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怎么办?
解答: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即使答辩期限届满后法院允许当事人延期提交答辩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也不会随着延期提交答辩状而延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为法定期限,法院无权变更。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将对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刘晓荣律师,女,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专职、主办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长期从事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业公司相关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1312680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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