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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刑事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判程序,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发布者:何松林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624人看过举报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笔者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余的刑事当事人,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也可以提出,这体现了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积极参与。对于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经其本人同意,也可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2)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要不要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呢?笔者认为,对此还是要加以制约的,有权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以后就不可以再申请。

(3)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4)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并且在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之前,暂时停止本案的实体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5)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机构。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向受诉法院提出,具体来说,应当由法院的立案庭对本院于该案是否拥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法官的职能分工。

(6)法院的职权审查。即使被告人等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但法院也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依照职权主动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7)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法律可以规定,当刑事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a)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法院对案件根本就无管辖权的;(b)管辖法院因为回避等法律上的理由、事实上的障碍或者特殊情形而不能行使裁判权的;(c)由于当地的舆论、诉讼的状况及其他情形,有可能导致在当地不能维持公平审判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8)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法院的管辖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由申请者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证明其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证明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使人们对法院管辖的正当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其异议将会被驳回。

(9)法院的裁决程序。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举行听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公诉人的意见。

(10)法院的裁决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听证,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裁定:(a)认为本院拥有管辖权,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b)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c)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但也未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1)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错误管辖的后果。笔者认为,如果不建立管辖错误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鉴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了案件,或者法院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那么法院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应当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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