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已满8周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选择跟随母亲或父亲生活。但孩子如果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的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又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是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应以此作为决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衡量标准。
确定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要根据其年龄进行区别处理: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存在确实不宜由母亲抚养的特殊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
二、已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真实意愿是指子女在不受任何一方干扰的情况下发表的真实、客观的想法。孩子是最清楚自己想法和要求的人,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不仅是民法典的规定,更是尊重孩子人格尊严的表现。
物质生活条件仅仅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衡量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生活陪伴、情感需求的提供、生活环境的维持、更能尊重孩子的情感、更善于教导孩子等,也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标准。
三、已满2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47条的规定处理: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经济条件是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全部。以经济条件作为决定条件来确定抚养权,不利于家庭家风教育的建设,不利于倡导家长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陪伴、教育孩子,也不利于孩子的全方面的健康、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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