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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上海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徐雯婷律师 | 点击:2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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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苏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苏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4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XX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苏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徐雯婷律师,本科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在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诉讼、合同纠纷和劳动纠纷等案件。2016年前往美国南加州大学进修,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专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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