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婚前由父母出钱交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后孙女士用工资偿还房屋贷款,婚后孙女士和张先生因为感情不和欲离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女士认为首付是父母出资交付的,婚后房贷是用自己工资进行偿还,房产证是孙女士一人的名字,房屋应该归孙女士个人所有;而张先生认为,房屋所有权实际是在婚后取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一人一半。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所说的父母出资应当指父母出全资购买房产的情形,因为只有全资购买父母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才能行使赠与房屋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孙女士父母仅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虽然婚后是由孙女士工资偿还房贷,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能将该房屋认定为孙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孙女士父母出资的情况,适当给孙女士多分。
在此提示各位,并不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当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通过具体的情形进行判断,如果害怕日后因房屋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在婚前达成一份财产协议,进行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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