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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伤害判九个月赔八万多

发布者:陈扬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5人看过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英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争吵中陈某英用饭碗砸在王某脸上,造成后者脑震荡、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右额部皮下血肿。当日,王某就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9日转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并于1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27天。王某在市第二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陈某英垫付,其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门诊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7532.6元。

陈某英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以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害人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书及医疗票据,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曹某、张某成、张某英、汤某举、李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682.6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另查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外伤致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遗留12cm瘢痕构成十级伤残。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英因琐事与王某发生纠纷,故意伤害后者身体并致后者轻伤,陈某英的行为确已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对王某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在案证据显示王某所受伤害系由陈某英的行为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陈某英与配偶曹某共同行为所致,故对于王某要求曹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其次,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王某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最后,经鉴定陈某英故意伤害王某致后者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除残疾赔偿金外,陈某英还应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

综上,改判为:被告人陈某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2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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