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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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约定不明依据市场标准确定

发布者:陈扬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415人看过


  2018年8月,王某某经人介绍到钟某某经营的渔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时间自2018年8月至12月,工资为5万元。2019年1月1日,渔船靠港,王某某在船上继续工作至1月6日。工作期间,王某某请假11天,实际工作125天。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实际给付28000元。另,王某贵系钟某某岳父,负责船员和船舶的日常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王某贵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4万元,王某某主张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5万元,并声称因其已在钟某某经营的渔船工作过一年,考虑到工作岗位熟悉,故双方口头商定的工资标准已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王某贵所述工资标准则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标准。

  王某某与钟某某虽未签订书面船员劳务合同,但王某某已上船工作,钟某某也在王某某工作期间向其支付了部分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已完成船员劳务工作,钟某某应及时全面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王某某提出的给付拖欠工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工资20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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