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部分申请人会选择放弃商标,而部分申请人会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准备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从而获得初步审定的机会,本文是情况基本相同的商标但却获得了不同的审查结果!
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不应让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否则会被认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规定而驳回。“钛”是一种银白色的过渡金属,其特征为重量轻、强度高、具金属光泽,耐湿氯气腐蚀。本文两家公司在申请的商标中均包含了“钛”字,并且在审查阶段均被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而驳回,但是否申请驳回复审进行救济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一、北京某A有限公司申请了“爱维钛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如下:
第1类: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汽油净化添加剂,防冻剂,起动液,净化剂(澄清剂),工业用黏合剂,阻燃剂,增润剂,油脂分离剂;
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发动机燃料,发动机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蜡(原料),传动带用蜡,发动机油,生物质燃料,除尘制剂,传动带防滑剂。
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该标识含“钛”,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进行复审,目前上述两商标均已无效。
二、珠海某B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了“宝德安钛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如下:
第2类:天然树脂,金属用保护制剂,防锈制剂,防锈油脂,防腐蚀带,防腐蚀剂,防污涂料,油漆,颜料,着色剂;
第4类:工业用油脂,照明燃料,燃料,蜡(原料),工业用蜡,地蜡,石蜡,照明用蜡,除尘制剂,电能。
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该标识含“钛”,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珠海宝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准备证据、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进行救济,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宝德安钛可”,虽然商标中含有“钛”,但整体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充分理由认定其作为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材料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详见商评字[2021]第0000128958号、商评字[2021]第000012895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说明事实理由,从各个方面充分举证,比如提供商标创作、使用及其他相关的证据用以证明驳回决定有误或认定事实不清等,而审查员也不再是仅仅依据单方面了解的知识审查,更加客观、公正。因此,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根据驳回理由,积极行使救济权利进行驳回复审,争取申请商标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