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经商标局审查获准注册后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誉的最高体现,承载着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与服务品质的极度信任,是经企业的长期宣传、广泛使用才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相较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强,除在相同或类似上的保护外,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跨类保护。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通过“个案认定、被告保护、按需认定”的原则,在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动态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证明注册商标驰名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 3 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 5 年的材料。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商标的影响力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若依然机械地适用传统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中对时长的要求,与现有商标知名度、影响力的事实不符,本文将以“抖海音”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中,对“抖音”商标认定驰名的事实看互联网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则。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抖海音”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等服务上,申请号:第33238824号,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
2022年1月4日,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第33238824号“抖海音”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具有鲜明互联网特点的公司,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抖音品牌应当知晓。申请人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民事判决中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国知局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随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78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840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中,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在第33238824号“抖海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9类“提供旅游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45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商品或服务在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二者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割裂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及其提供服务之间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当利用申请人积累的商誉并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诉争商标于2018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而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即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注册核准注册仅不到一年时间,使用时长尚短,不符合传统驰名商标认定中对商标使用时间的规定,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阶段未对引证商标认定驰名的主要原因。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指出,随着传播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商誉积累速度与信息传播速度呈正比提升,抖音 APP 凭借短视频内容分发及算法推荐机制的创新优势,用户和下载量短期内呈现出指数级增长态势,迅速积累了广泛的用户基础和市场影响力,其商标知名度形成周期显著缩短。
本案结合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将日活、月活用户数量及平均在线时长、市场渗透率等具有互联网行业特色的重要指标作为认定“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依据,结合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形成爆发式增长,以及互联网行业普遍具有“免费获客”后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取收入的盈利模式等特点,判断“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情况”等裁判要素,据此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了“抖音”商标为驰名商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商业模式更新迭代,企业商标的使用不限于传统的线下销售方式,宣传传播也不限于传统的电视、户外等方式,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在短时间内流量聚集即获得了极广泛的传播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突破传统驰名商标认定因素,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抖音”达到驰名商标的事实,为互联网领域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支持高价值品牌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案件来源:
(2024)京行终8404号行政判决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764号重审第0000001331号《关于第33238824号“抖海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