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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代理六被告,经历一审二审均胜诉

发布者:张翠英2020年05月14日 6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南京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电影《蒸盒号起航》出品单位之一,其提交的《蒸盒号起航》故事大纲载明,该电影主要故事简介为:为履行千年约定,七个食物小英雄携带食物世界的瑰宝《女娲食谱》,坐上富有传奇色彩的蒸盒号,跨越重洋到世界尽头交还给女娲,并挫败海盗女王意图毁灭世界的阴谋,终于将食谱交还到女娲手中,圆满完成任务。

北京C有限公司《一角钱拯救世界》的电影剧本(梗概)已在2007年备案。2016年9月29日,江苏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关于同意电影<一角钱拯救世界>片名变更的批复》,该批复同意电影《一角钱拯救世界》片名变更为《吃货宇宙》。《吃货宇宙》立项时的第一出品人为北京C有限公司。2015年8月14日,第一出品人变更为无锡D有限公司,北京C公司为第二出品人。到目前为止,《吃货宇宙》的联合出品方为:上海E影业有限公司、北京f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G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H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北京C公司等六家公司出品的电影《吃货宇宙》侵害了其《蒸盒号起航》的改编权,为此提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我就是这六家公司,被告的代理律师。

一审庭审时,南京A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述其电影《蒸盒号起航》截至本案一审开庭审理之日尚未在市场公映。


争议焦点(暨本律师的答辩概要):

著作权法所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蒸盒号起航》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版权说明》能够证明其系《蒸盒号起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认定南京A公司依法享有《蒸盒号起航》电影的著作权系本案适格原告。

庭审中,南京A公司明确表示以《蒸盒号起航》整部电影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而电影作品是包括了画面、声音、情节等多种要素的综合艺术表现形式,所以,判断被上诉人的《吃货宇宙》是否构成对《蒸盒号起航》作品改编权的侵害,应当从两部作品的动画电影名称、创作发表过程、故事背景设定、动画人物形象以及主要故事情节以等几个方面逐一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做出评判。

1.动画电影名称。上诉人的动画电影叫《蒸盒号起航》,被上诉人的动画电影叫《吃货宇宙》,从电影片头名称对比看,无论是字数、字体、读音、意义均不相同。

2.创作发表过程。2007年9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载明,《一角钱拯救世界》(《吃货宇宙》改名前的名称)的电影剧本(梗概)已在我局备案。2014年1月28日,《一毛钱拯救世界》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立项。2018年6月16日,《吃货宇宙》正式公映发表。《吃货宇宙》的创作、立项时间早于《蒸盒号起航》电影制作完成的时间,也早于《美食大冒险》系列动画剧在电视台的播出时间,且上诉人《蒸盒号起航》电影至今尚未公开上映。所以,从时间上来看被上诉人不存在抄袭的可能。

3.故事背景设定。《蒸盒号起航》的设定是女娲创造了各种美食人物,食物主角携带《女娲食谱》,跨越重洋到世界尽头交还给女娲,并挫败海盗女王意图毁灭世界的阴谋。而《吃货宇宙》的故事发生在美食大爆炸形成的吃货宇宙,主要故事发生在不同的星球上,主角们与意图抹去食物原味并统治所有星球的邪恶势力进行激烈对抗。两者的故事背景存在明显差异。

4.动画人物形象。首先,上诉人据以主张的主要动画角色有饺子斗斗、包子包强、馒头四海、烧饼呙奎、油条油万金、寿司三文武藏,而被上诉人《吃货宇宙》中拟人化的食物除了有饺子、烧饼、包子以外,还有披萨、花卷、法棍、五仁月饼等大量食物动画角色,在上诉人电影中均无法找到相应形象。其次,从上诉人指控的一毛钱、包墩墩、馒头等动画形象对比来看,其与《蒸盒号起航》相应角色的穿着、色彩、性格等均不相同。最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40841号生效民事判决,也已认定相关动漫形象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5.主要故事情节。《蒸盒号起航》的主要剧情是为了履行千年的约定,七个食物小英雄携带食物世界的瑰宝《女娲食谱》,跨越重洋到世界尽头交还给女娲,并挫败海盗女王意图毁灭世界的阴谋,终于将食谱交还到女娲手中,圆满完成任务。《吃货宇宙》的主要剧情是生活在面粉星球的一毛钱姑娘为了使自己完美,和小伙伴前往大通吃星球意图用高科技帮助她解决问题,不料被卷入到一场阴谋之中。后,一毛钱幸运地从大通吃星球逃脱来到垃圾星球,她在这里懂得了包容与欣赏,也交到很多好朋友。在新伙伴的帮助下一毛钱重回通吃星球,粉碎了邪恶势力的阴谋,使面粉星球重归和平。可以看出,两部电影的故事情节差异较大,并不相似。


法院结论:
被上诉人的《吃货宇宙》与上诉人的《蒸盒号起航》两部电影作品在电影名称、故事背景、人物形象、主要情节等方面均不相同,故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蒸盒号起航》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两部电影整体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上诉人在制作、宣传、上映《吃货宇宙》电影的过程中,均明确表明了电影的出品人系被上诉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价值:

我作为主办律师代理本案六个被告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京中院进行了一审、二审的应诉答辩,意见被法院采纳,胜诉;原告关联公司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北京以同样的事实、类似的理由同样起诉其中一被告北京某公司,我同样作为代理人在北京海淀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一审、二审的应诉答辩,同样胜诉。


律师小结: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著作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该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本案庭审中,律师在辩论阶段与原告代理人明确了原告电影《蒸盒号起航》至庭审时尚未公映的事实,从而被告无接触的可能性【这是本案在一审及后续的二审阶段胜诉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且被告的电影《吃货宇宙》故事梗概立项等早于原告电影,通过对两电影故事大纲、电影情节等对比,两电影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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