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但部分注册商标是企业基于防御性保护而申请注册,实际经营中未必在全部的核定服务上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因此,防御性注册商标一旦被其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商标将会被撤销或在部分商品/服务上被撤销。
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的不断增长,闲置的注册商标也越来越多,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成为清理闲置商标的有效途径,建议在后的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遇到障碍时,不要急于放弃,可以通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途径有效排除阻碍商标;同时建议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规范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以维持商标的有效,实现注册商标价值。
案情简介:
原告李**于2010年10月7日注册了第35类“张大妈老火锅”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第三人骆某经市场及网络调查发现注册人并未在核定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张大妈老火锅”,2017年2月20日对其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裁定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上予以撤销。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补充证据。张翠英律师在接受第三人委托后,针对原告在评审、诉讼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逐一分析,进行质证,并核实原告实际经营情况,发现原告经营餐饮服务,提供的使用证据部分是自制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部分是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无法证实其在核定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据此,第三人进行充分的质证、答辩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