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翠英律师代理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成功案例
--(2020)京73行初2390号
律师点评:
1.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以无效的,不会因为涉案商标进行了转让而予以维持。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虽然原告受让了该商标,并陈述进行了使用,但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
2.商标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经营者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并非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品,因此,并非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恶意摹仿、复制他人商标、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以制止。
因此,建议企业应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时避开同行业已在先使用并有知名度、影响力的商标;若企业购买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应对商标及商标权利人进行全面的检索分析,避免商标购买后被宣告无效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蓉受让了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张某某第5类“艾奥比”商标,第三人中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张某某申请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法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陈某蓉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中山市艾奥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诉。诉讼阶段,张翠英律师与当事人中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深入了解了张某某、“艾奥比”商标的使用及民事纠纷等等背景,补充了张某某与原告陈某蓉具有关联关系、恶意注册的证据,以及在民事诉讼中张某使用“艾奥比”被判侵权的判决书。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4条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诉争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仅以其受让该商标不存在过错为由主张诉讼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