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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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田某某、中国xx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赵倩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5日 9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10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田某某驾驶×××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西路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致甄家庄立交桥西侧时,与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死亡。2018年11月14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第13020xxxx18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赵某某出生于1949年8月1日,生前常住户口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路**龙华路龙泉北里**1门**。原告姚某某姚某某1赵某某二人独生女儿,姚某某1赵某某先后死亡。

再查明:被告田某某×××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处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法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第13020xxxx18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姚某某因其母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丧生而产生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336028元(30548元*11年,赵某某系城镇户口);丧葬费32633元(65266元/12月*6月)。另外,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交通费确系原告处理赵某某死亡事宜必要费用,故法院酌情确认为1000元;精神抚慰金,由于赵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法院酌定为35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04661元,法院予以确认。鉴于法院确认的丧葬费中已经包含了尸体处理及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对于原告再行主张处理尸体人员误工费45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35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294661元,由×××号小型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行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应减轻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30%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2062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0626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赵倩律师,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前曾涉足房地产领域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