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认为,评析货拉拉女孩一案,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七年最高刑期对货车司机量刑!所谓过失犯罪,其惩罚的是行为风险,不是主观恶意,其要求犯罪之人对惩罚的风险能够且应当预先,并最终造成恶果。犯罪中,犯罪之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不能有预谋的,也不能是放任心态,只能是排斥和反对。在货拉拉一案中,货车司机对女孩的坠窗,究竟是何种心态,是希望、是放任,还是排斥和反对,答案只在货车司机心中,或许就是转瞬即逝的一个随机想法,根本无法查明。但从货车司机故意偏离路线、无视且粗暴对待女孩质疑、对女孩临窗的危险行为不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看,很难排除货车司机不是因为赌气或报复,在明知女孩存在较大坠窗概率的情况下,放任甚至期待最终结果的发生。依据刑法理论和规定,犯罪之人享有在不确定状况下以推定方式承担最轻责任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疑罪从轻。但是,办案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货车司机具备放任乃至期待女孩坠窗的现实动机与情绪,并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另外,被害女孩在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和反应,均符合大众选择,不存在过激、冲动及不理性、冒险选择,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女孩系在缺乏其它选择的情况下,非常被动地陷入危机,直至最终死亡。货车司机对于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具备非常强的控制力和原因力。鉴于以上两点,建议人民法院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础上以7年的最高刑期货车司机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