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认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坐落于保定市莲池区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房产不宜进行分割,双方可待该房屋产权明晰后再做处理。王某和黄某在保定辖区住房,经过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均表示不同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该房屋暂时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为宜。湖北省监利县天润?中央花园5-2-140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吴兆文。该房产是黄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出资的,王某主张应把黄某出资的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的诉求,予以支持。该房屋黄某共计支出房款263030元,黄某应给付王某出资数额263030元的一半即131515元。黄某向蔡宝辉借款30000元,用于支付天润?中央花园5-2-1405号房产的购房款,事实存在,予以支持。王某应承担15000元还款义务。黄某自述上述借款用于天润。中央花园5-2-1405号房产的装修、购置家具、家电支出使用,王某并不知情,该笔债务应由黄某个人偿还。涉及到黄某对该房产的所有出资,因吴兆文尚未给付黄某,向吴兆文追偿的权益由黄某享有。王某支取的20000元住房公积金已用于生活支出,对黄某要求分割该公积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审原告王某负担2300元,由原审被告黄某负担2300元。”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一、坐落于保定市北市区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和黄某在保定辖区住房,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房产不宜进行分割,双方可待该房屋产权明晰后再做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并无不妥;二、黄某出资购买的监利县城民主路天润?中央花园购买5-2-1405房,现已由吴兆文取得房屋产权证,原审法院已向王某与黄某释明,双方不再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主张,同意对该房屋的共同出资额进行依法分割,该房屋黄某共计支出房款263030元,原审法院判决黄某应给付王某出资数额263030元的一半即131515元并无不妥;三、黄某向蔡宝辉借款30000元,用于支付天润?中央花园5-2-1405号房产的购房款,事实存在,予以支持,黄某主张向蔡宝辉借现金100000元,向吴兆文借现金60000元及王某的公积金20000元,在再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对该笔借款及公积金分配的认定亦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