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瑞意誉达公司向车之影公司购买导航仪,双方于2011年5月3日对账,确认截至2011年5月3日瑞意誉达公司仍欠车之影公司货款未还。后,法院判令瑞意誉达公司支付车之影公司货款35665404元及自201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瑞意誉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车之影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瑞意誉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车之影公司向法院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要求追加瑞意誉达公司股东伍某、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伍某、王某已经实缴出资,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伍某、王某有抽逃出资的情形,故车之影公司所提追加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