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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人损害,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61人看过

    在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中,人们时常会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比如顺道载别人一程,也就是好意同乘,就是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对于好意同乘进行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现实生活中对于法律规定的现实需求立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般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减轻责任,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减责判定的肯定,对施惠行为人助人为乐的精神进行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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