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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更抚养权,可否再生二胎?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310人看过



关键词:抚养

案情:周某和王某均是广东人,周某与其妻子王某夫妻二人均属于离异后再婚的,两个人都与前任配偶生有一孩子。王某在4年前离婚的时候,法院把6岁半的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了孩子的爸爸;周某在3年前离的婚,法院把9岁半的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他自己。周某在去年10月份的时候和王某共同组建了一个新家庭,两人一直想拥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争议焦点:周某和王某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能不能在生二胎?

答案是不能。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19条第3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所以,周某和王某在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再生二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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