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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和小三发生冲突小三跳楼原配需要负责吗?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离婚 |1565人看过

   顾某1991年出生,比丈夫李某大6岁,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人本来和睦美满。丈夫一次外出工作经历,改变了这个局面。

   2020年5月,李某到江苏工作,认识了年仅18岁的女生小欢。6月,二人就确定了情侣关系。在发现丈夫出轨后,妻子顾某扔报希望相信丈夫能够浪子回头。可李某和小欢依旧不听劝告还开始躲避妻子和家人的找寻,在东莞开始了同居生活。

   为了挽回婚姻,顾某和婆婆来到东莞寻找李某。但只见到了小欢,但并没见到丈夫。双方见面之后,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小欢从租住的出租屋顶楼跳下当场身亡。这也让顾某被告上了法庭。

小欢父母认为,是因为顾某的刺激,女儿才会做出过激行为,应当对女儿的承担责任。

   据父母描述,事发当晚顾某带人在女儿的住处围堵,期间还粗口谩骂,在言语刺激下才会导致最终跳楼身亡。

   但是顾某称,自己本家庭和睦,但是自从李某与小欢发生婚外情,李某抛妻弃子与小欢非法同居。自己多次对小欢好言相劝,让她放弃李某,小欢却我行我素,置若罔闻。

   当天认为是小欢不让丈夫现身,故报警处理。发现民警觉得无颜面对,才会在没人发现时一个人爬上八楼楼顶,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自己自始至终,她都没有任何辱骂小欢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欢已年满18周岁,应该对跳楼等行为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堂哥称顾某有严重的辱骂行为,但因其堂哥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作为单独根据。且根据派出所对多人的询问,亦无法反映出顾某有以上辱骂行为。

   法院认为,小欢与顾某并无肢体冲突,虽然存在语言冲突,但是不足以导致小欢发生跳楼行为。在明知男方有家庭的情况下,还多次与他同居,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顾某赶赴东莞寻夫,虽然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但是只要没有超出一定界限,都属于情理可原。

   法官特别指出,李某未解除婚姻关系时,就与小欢非法同居,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应予以谴责。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欢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是你们的婚姻家事律师,有任何婚姻困惑欢迎主页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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