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女士的房子对应北京市西城区某知名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而男子苑某的儿子按政策无法就读该小学。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苑某想通过假结婚的,将儿子的户籍迁入杜某户口所在小区,这样就可以保证儿子能进入重点小学。
杜某和苑某“友好”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1.杜某配合苑某以结婚的方式,将苑某儿子的户口迁入杜某的住所。
2.离婚前,如果房子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和拆迁款与苑某无关。
3.杜某办理相关手续,户口迁移完成,当日付给杜某9万元。
4.入学后,立即办理离婚手续,且当日补齐剩余1万元给。
5.苑某应当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出杜某住所,若没有按时迁出,苑某应当赔偿杜某30万元。
没想到的是,离婚后男方却迟迟不迁户口。
最终,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苑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苑某称,两人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合同,不同意向杜某支付违约金。
苑某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
1.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请求判令杜某返还钱款和利息;
3.请求杜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苑某为了获取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杜某签订协议,通过“结婚”方式将苑某儿子的户籍迁入杜某户籍所在地。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该协议达成的效果,但一定会影响其他居民子女获取教育资源的机会。
两人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判决的协议无效。杜女士应返还由此取得的款项,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杜、苑两人对于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杜某返还苑某10万元,驳回苑某要求杜某赔偿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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