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当天负责前台接待咨询当班公证员接到当事人罗某的咨询电话,称其在武汉的某一处房产需要委托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代为出售转让。双方经过沟通,公证员了解到当事人罗某此前长期在外地工作,早就有了想把武汉的这套房屋卖掉后,到工作当地再购买房屋的想法。因今年回武汉老家过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情况,武汉实行了严格管控,当时不能返回工作单位,严重影响当事人罗某的工作。虽现已解除管控措施,但当事人罗某不得不急需返回工作岗位,因此没有时间处理此事,这才想委托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代为处理。可是该房屋还有房贷未结清,抵押登记尚未注销,故公证员告知当事人罗某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需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可先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清房屋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第二步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当事人罗某了解后,便同意先委托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结清房屋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委托公证。
由于现在尚处在疫情期间,为了节省当事人罗某的时间,同时也提高办证质量和效率,公证员当即添加了当事人罗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进一步把办理上述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告知当事人罗某,当事人罗某准备好办证材料并及时将其拍照,通过微信传给公证员预先审核后,再预约时间办证。
最终,当事人罗某于2020年7月3日来到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申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某处房产的结清银行贷款手续并注销该房屋抵押登记事宜的委托公证。当事人罗某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相关材料。经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承办公证员现场再次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办理后,及时为当事人罗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鄂东内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罗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罗某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罗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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