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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溯及力现状研究(三)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060人看过


六、已决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新法对于已决案是否具有溯及力,各国刑法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国家的法律认为旧法认为有罪而新法认为无罪的已决犯,应当适用新法依法改判无罪。联合国公约认为新法比旧法的刑罚轻,应当依法减刑。可能考虑到刑法的稳定性和裁判的权威性,新法对已决案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持完全否定态度。 2011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上取消的 13 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9.1%。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已经因为上述 13 种犯罪被处以死刑的已决犯,能否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而改判?《刑法》第一十二条最后一款规定,97 刑法施行前依据79 刑法做出的判决继续有效。另外还有两个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已决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三条现行有效的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法条都表明:新法施行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不会因为新法的施行而无效或者改判,即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也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因此,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因上述 13 种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能以刑法取消了该 13 种死刑而否定判决的效力。如果是跨越《刑法修正案(八)》的未决案,则不能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判处死刑,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刑法。因此,我们讨论刑法溯及力的问题针对的是跨法未决犯,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已决犯则不存在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七、结语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影响刑法的适用。本文研究分析了有关刑法溯及力的现行有效的法条,涉及《立法法》《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通过研究发现《刑法》条文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体现。同时国家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曾在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时加重对某些犯罪的惩戒力度,并明确适用新法。因此对于《刑法》条文的溯及力不能简单以从旧兼从轻来概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与《刑法》条文的溯及力不完全相同。主要不同点在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审理时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适用该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第一十二条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也有很多例外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于已决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是一致的,新法施行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不会因为新法的施行而无效或者改判,即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也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归纳和梳理,我们了解了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熟知现行有效的法条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正确应用刑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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