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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人身损害 |195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启动退休年龄改革的方案,一些地方开始了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建立弹性退休制度的地方试点。如2010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2015年3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该通知先行将一部分女性的退休年龄提高到与男性相同。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沿用至今,有了很深的社会基础和广泛的认知度,但退休年龄规定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由于男性和女性生理机能和结构的差异,退休年龄存在一些差异是正常的现象,据了解,全球采取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国家和地区中,男女平均退休年龄差为4.41年,而我国男性和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差为5年,男性与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龄差则为10年。很显然,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差要比世界平均值高。(2)退休年龄存在身份差别。除了男女性别不同在退休年龄上有较大差距外,女性因职业身份的不同也有较大的差别,女工人的50岁对比女性公务员或干部的55岁和60岁也存在着5-10年的差别。(3)退休年龄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世界男女性的平均退休年龄分别为61.08岁和59.48岁,而我国目前退休年龄的规定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4)养老金受领时长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据世界卫生组织2013年提供的资料,我国平均寿命女性为77岁,男性为74岁。结合平均寿命和退休年龄等因素推算,我国男性养老金平均受领时长为14年,而女干部养老金的平均受领时长为22年,女职工养老金的平均受领时长为27年,远远高于世界养老金受领时长的平均水平。(5)由于目前我国的退休年龄为50至60岁,该年龄段人群仍处于体力精力较充沛阶段,许多退休人员选择再就业。据统计,目前全国50岁以上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总人口的19.4%,其中男性退休人员(以60周岁计)占18.8%,女性退休人员(以50周岁计)占24.1%。这些人群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后重新就业的人员。
 
(二)退休年龄规定引发的法律适用困惑
 
退休不仅是劳动者达到老年、劳动能力开始衰退的一种事实状态,同时也是引发劳动合同终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事实。因此,退休年龄成为这种法律事实的重要判断,而针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不少问题。
 
第一,由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因性别和身份的差异而不同,因而引发了基于性别不平等的诉讼案件。最为典型的是2005年10月,建设银行平顶山支行职工周香华因不满女职工55周岁退休的规定,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主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男女不同龄退休违宪,要求平顶山支行继续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驳回了周香华的诉讼请求。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就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认为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当下,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已十分严重,如果在退休问题上也有歧视性规定,显然不利于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二,立法上对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存有矛盾,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认定存在争议。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法律上标志着劳动关系结束,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通常只须承担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2007年《劳动合同法》第44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也即要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满15年的条件。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人是不能满足“累计缴费满15年”的条件,但已达到退休年龄,此时,劳动合同是否要终止?这就产生了法律理解或适用的漏洞。对此,2008年国务院颁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补充规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里的另一个问题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行终止? 如果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笔者认为,年龄的规定只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关系的终止,仍然要看双方是否办理了退休或终止手续,否则,劳动者即便过了退休年龄,如果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第三,现行法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对于超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由于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准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两个,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其结果是同样在工作中受伤但不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如果依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则超龄劳动者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依照“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则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尚有工伤保险待遇之可能。在超龄劳动者工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曾有踌躇,但最终没有规定。由于上位法的不明确,该问题的地方规定也五花八门,导致各地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的待遇各不相同。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本应得到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但却因年龄而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因地区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对该制度应当重新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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