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猝死案件的保险责任认定应从个案事实、猝死原因及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何仪方、吴乃栋、吴朝相诉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案件的审理首先从剖析猝死性质与承保范围的关系入手,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在保险人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承保范围,从而适度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案号:(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
2.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猝死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亲属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证实死亡的直接原因,案涉被保险人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的亲属对其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死亡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其亲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4-02-08
3.只有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人才能免责——杨甲、杨乙、谢甲、谢乙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猝死为免责范围,而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造成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只有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保险人才能免责。案涉保险金受益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而保险公司没有通知要求对被保险人遗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的真正原因,导致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自身疾病造成突然死亡,故保险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2015)句商初字第98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八辑)》
4.被保险人猝死,受益人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姜某、郑某、吴甲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猝死只是死亡的表现形式,而导致猝死的原因可能是疾病,也可能是非疾病,需进一步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案涉被保险人的遗体已经被火化,根据受益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真正死亡原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八辑)》
5.被保险人猝死的诱因无法确定,可由保险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艾某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猝死是疾病而不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所以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案涉被保险人存在摔倒情节,不排除其是由于意外摔倒而导致猝死,摔倒可能是猝死的诱因,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6-03-02
6.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病历中的“猝死”与案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猝死”是同一含义,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与戴卫华、戴晓霜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案涉被保险人主治医师的陈述,其在病历史记载的“猝死”含义系不明原因死亡,且明确表示与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猝死”并非同一含义,因此不能以病历记载“猝死”为由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责任范围。从现有证据来看,被保险人因意外跌倒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的死亡非意外造成,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案号:(2019)苏12民终98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6-21
7.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猝死系自身疾病引起的”,不能免除其赔付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泰安市圣恒路桥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院虽认定被保险人为猝死,但也记载了其摔倒在先,猝死仅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真正的死亡原因,因没有做尸检,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的诱因系疾病引发,亦无法排除意外致死的可能。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的猝死系自身疾病引起,不属于意外伤害,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依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其赔付责任。
案号:(2018)冀民申827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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