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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97人看过


摘要】

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在司法中占据特殊地位。基于新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的实际,多年来,江苏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理念上积极探索与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上调整思维、提档升级。为此,我们提出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主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多发性、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状况,通过诉讼制度设计和审判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使权利人享有充分的知识产权获得感、尊严感和保障感,大大激发创新活力。具体而言,在保护范围上,要更加注重创新导向;

在利益衡量上,要更加注重权利导向;在保护手段上,要更加注重惩罚导向;在审判机制上,要更加注重效率导向;在规范诉讼秩序上,要更加注重诚信导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法律边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存在相对较多的弹性空间。同时,知识产权既具有私权属性,又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在保护的目的上既体现了保护和激励创新,又体现了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等立法目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在司法中占据特殊地位,承载了为法官提供裁判方法的导向功能、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功能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的探索功能。它既反映出裁判者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本质认知,也体现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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