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需要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的,案件在诉讼中就要能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该条解释适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两点:①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要在道路以外,②还应当符合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的条件下。如果不符合这两点,车辆在路外通行中发生的事件,就不属于路外事故,交警不受理、不认定,诉讼中也不适用该条解释。
六是,关于道路外和车辆是否属于通行问题,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判例,如:
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周某诉某保险公司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事故发生在厂区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交强险要赔。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院(2010)玉中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的,卢某在交通技术学校机动车综合技术检测站的停车场内,因倒车而将卢某撞伤,属于路外交通事故。
⑶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认为,通常理解,倒车是车辆通行的一种情形,“装运设备倒车”又是倒车的一种情形,所以“装运设备倒车”应当认定为通行。本案中,即使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被告亦不能据此豁免其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赔。
⑷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余某亲属诉李某等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中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推行一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起事故中,车辆是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自行启动行驶,可以认定为处于一种通行性质的运动状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七是,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的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如与放在修理厂维修平台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的事件,挖掘机等从事施工作业的机动车引发的事件,应按侵权责任法处理,不属于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司法解释的情况。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按《民法总则》(旧的为《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132条)、《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主要观点来源:
①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
②殷清利著《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