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到《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对我们理解道路外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问题,有指导意义。
2014年9月23日午饭后,被告王某驾驶豫R055XX号货车(车主为袁某,王借用)在其玉米地倒车时,将受其雇佣掰玉米的原告撞倒并轧伤,造成八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称事故地点不在道路上,原告的损失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此,适用了本法的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本次事故发生地虽非道路,被告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参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申玉敏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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